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法第2版: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揭秘

物权法第2版: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揭秘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在承认动产抵押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其立法也无关于动产的共同抵押之规定。而共同抵押的设立,则须就数个抵押权分别办理数个登记。共同抵押人对被担保债权的清偿负物上连带责任。在共同抵押的情况下,被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任何一个抵押权,使被担保债权得以清偿,其他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务清偿而随之消灭,其他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也随之免除。

物权法第2版: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揭秘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Gesamthypothek;Simultanhypothek)或连带抵押(Solidarhypothek;Horrealhypothek),是指用分别在不同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共同为一个债权提供的担保形式。共同抵押在各国民法典中均有规定,[163]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共同抵押是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为标的设立的,因此属不动产担保的范畴。我国有学者认为,从共同抵押系以复数的财产来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这一立法旨趣看,显然不宜将共同抵押的标的物限于不动产,在动产上也可成立共同抵押。[164]实际上,在大陆法国家,除日本外,均不承认动产抵押的存在,动产的共同抵押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即使在承认动产抵押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其立法也无关于动产的共同抵押之规定。此外,不动产担保与动产担保的公示方法、公示效力均不同,混在一起如何规定?

(2)共同抵押是用不同不动产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的。这是它与财团抵押的主要区别。在财团抵押,虽然也允许将数个不动产集合在一起,为一个债权提供担保,但在集合的不动产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而非数个抵押权。因此,财团抵押只需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即可。而共同抵押的设立,则须就数个抵押权分别办理数个登记。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是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至于数个抵押权是同时成立,还是先后成立,在所不问。[165]同时,财团抵押的标的物是属于同一人所有的。而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既可以在同一人的不同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不同所有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此外,共同抵押中的数个抵押权必须分别设立于不同的不动产上,如果在同一不动产上先后设立数个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则不构成共同抵押,因为这不符合通过集中数个不动产来增加担保物的价值,防范担保物灭失风险的立法宗旨。(www.xing528.com)

(3)共同抵押人对被担保债权的清偿负物上连带责任。在共同抵押的情况下,被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任何一个抵押权,使被担保债权得以清偿,其他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务清偿而随之消灭,其他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也随之免除。这一特征非常类似于连带债务,但与连带债务有本质的不同。[166]连带债务性质上是债权,而共同抵押性质上是物权;连带债务人承担的是人的责任,而共同抵押人承担的是物的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