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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理论及抵押制度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法之所以允许土地所有人享有在自己土地上存在的抵押权,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所有人抵押制度的设计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伴随着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理论,被德国立法者所接受。无论是哪一个功能的实现,均以抵押权具有流通性为前提,因此,德国法上的所有人抵押作为流通担保的一种形式,是完全实现证券化的。

独立性理论及抵押制度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意义

德国法之所以允许土地所有人享有在自己土地上存在的抵押权,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活泼不动产金融的需要。在前文中,我们曾阐述了德国法对不动产担保的功能界定,即不动产担保具有保全债权与满足投资的双重功能,而要实现不动产担保的投资功能,抵押权必须可以脱离主债权独立存在,并在不同主体间自由流通。所有人抵押制度的设计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伴随着不动产担保的独立性理论,被德国立法者所接受。

(2)德国法严格遵循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在不动产抵押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就会出现被担保债权因某种原因消灭后,未办理涂销登记的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的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必然导致对公示与公信原则的违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在被担保债权消灭后,未被涂销登记抵押权就应当有一个归属,对于被担保债权人来说,由于其债权已经不存在,继续享有该抵押权已无意义,而由抵押人享有该抵押权,将之用于其他目的,则更有利于体现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因此,无论从维护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的角度看,还是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价值角度看,均应承认所有人抵押的存在。(www.xing528.com)

(3)德国法对同一不动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抵押顺位的确定与变动,一直采顺位固定主义的立法主张。即同一物上数个抵押权的顺位,依登记的时间先后而定,非基于抵押权人之间的合意,抵押权的顺位不发生变动。前顺位的抵押权因某种原因(如抛弃、混同等)而消失时,其消失的利益归抵押物的所有人享有,而抵押物的所有人享有消失利益的方式,就是在抵押物上成立所有人抵押权。因而,可以说,创立所有人抵押也是顺位固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4)成立所有人抵押的目的有二:一是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这并没有超出传统抵押权保全功能的范畴;二是直接作为投资标的,实现抵押权的投资功能。无论是哪一个功能的实现,均以抵押权具有流通性为前提,因此,德国法上的所有人抵押作为流通担保的一种形式,是完全实现证券化的。由于德国法以流通担保为原则,保全担保为例外,而所有人抵押权是流通担保的一种,因而,所有人抵押是抵押权的一种常态形式,而非例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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