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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权的转让与消灭,准物权规定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情节严重,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的。本章小结准物权,是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和林业权等以利用自然资源并取得收益为内容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采矿权、水权和渔业权这三种常见的准物权,在权利的设立、转让以及消灭等方面,都明显地不同于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4.试述渔业权的转让及消灭。

渔业权的转让与消灭,准物权规定分析

根据《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权或捕捞权即归于消灭: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情节严重,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的。

(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而逾期未开发利用,被吊销养殖证的。

(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情节严重,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的。

(4)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的。

(5)因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或者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持证人应将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本章小结

准物权,是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和林业权等以利用自然资源并取得收益为内容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准物权虽然在支配性、绝对性以及类型法定等方面表现出浓厚的物权性质,但因其客体的特殊性,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而且受到较多的公法限制,所以又不同于典型的物权。采矿权、水权和渔业权这三种常见的准物权,在权利的设立、转让以及消灭等方面,都明显地不同于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

思考题:

1.试述准物权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

2.试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果。

3.试述水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果。

4.试述渔业权的转让及消灭。(www.xing528.com)

【注释】

[1]我国《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258页。

[3]参见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19条、第120条、第122条和第123条之规定。

[4]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5]同上。

[6]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7]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262页。

[8]同上书,第265—266页。

[9]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页。

[10]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0页。

[11]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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