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权的内容
1.养殖权人的权利
根据养殖权的性质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养殖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特定水域的占有权,这是进行养殖作业的前提和基础。这种占有权具有排他性。(2)使用特定水域进行养殖作业的权利,这是养殖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主要区别所在。(3)处分特定水域中养殖的水生动植物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是养殖权的最终目的。
2.养殖权人的义务
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养殖权人主要承担如下义务:(1)从事养殖生产时,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2)从事养殖生产时,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3)使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养殖权人有及时开发利用的义务,不得无故使水域荒芜。
(二)捕捞权的内容(www.xing528.com)
1.捕捞权人的权利
根据捕捞权的性质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捕捞权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特定水域的占有权,这是进行捕捞作业的前提。不过,由捕捞权的性质所决定,这种占有权通常不具有排他性。(2)在特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的权利,这是捕捞权的核心内容。(3)取得捕捞的渔获物所有权的权利,这是捕捞权的最终目的。
2.捕捞权人的义务
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捕捞权人主要承担如下义务:(1)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2)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3)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不得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不得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非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5)非经依法批准,不得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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