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少国家都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渔业权制度。所谓渔业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一定范围的水域内养殖水生动植物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在我国,根据《渔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类型。养殖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依法在一定范围的水域内养殖水生动植物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依法在一定范围的水域内捕捞水生动植物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与用益物权等典型的物权相比,渔业权具有如下特征。
1.渔业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因渔业权的内容是权利人从事养殖或者捕捞等渔业活动,而渔业活动离不开一定范围的水域,所以渔业权的客体必然是特定的水域。根据《渔业法》第2条的规定,此水域原则上限于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当然,作为渔业权客体的水域,并不限于单纯的水体,而是包括蕴含于水体中的水生动植物等渔业资源。既然渔业权的客体是一定范围的水域,那么超出这一界限从事渔业活动,即属于非法行为。就此而言,可以说渔业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2.渔业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www.xing528.com)
与用益物权等典型物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单一性不同,渔业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具体来说,养殖权在权利构成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占有特定水域并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权利;二是对特定水域的使用权;三是保持特定水域中的水生动植物处于生存、生长状态的权利。与养殖权类似,捕捞权的权利构成也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权利人占有特定水域并捕捞水生动物的权利;二是对特定水域的使用权;三是保持特定水域里的水生动物处于生存、生长状态的权利。[10]
3.渔业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
享有渔业权的主体是普通的民事主体,权利人行使渔业权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而渔业权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权利。然而,与物权或者债权等典型的民事权利不同,渔业权的设立和行使要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例如,在我国,渔业权的设立需要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渔业权人从事养殖生产或捕捞作业时,要遵守《渔业法》的许多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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