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的转让,即水权人依法将其享有的水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水权。水权的转让不同于水所有权的转让。在水权的转让中,水权人尚未取得和享有水的所有权,作为水权客体的水,并未从水资源中分离出来归水权人所有,而是与水资源融为一体,归国家所有。一旦水从水资源中分离出来,进入到水权人的输水系统或储水系统中,这些水就不再是水权的客体,而是水所有权的客体。这种水所有权的转让,就是水的买卖,而非水权的转让。[9]
在目前的实践中,水权的转让,主要通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水权转让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在水利部发布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对水权转让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
1.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水权转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2)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3)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4)产权明晰原则;(5)公平、公正、公开原则;(6)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
2.水权转让的限制范围
水权转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包括:(1)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得向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用水户转让;(2)在地下水限采区的地下水取水户,不得将水权转让;(3)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不得转让;(4)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水权不得转让;(5)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水权。
3.水权转让的转让费(www.xing528.com)
水权转让费,是指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补偿。运用市场机制,合理确定水权转让费,是进行水权转让的基础。水权转让费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引导下,各方平等协商确定。水权转让费的确定,应考虑:(1)相关工程的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2)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利益的补偿;(3)转让年限;(4)供水工程水价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其最低限额不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由受让方承担。
4.水权转让的年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综合考虑与水权转让相关的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兼顾供求双方利益,对水权转让的年限提出要求,并依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复核。
5.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水权转让进行引导、服务、管理和监督,积极向社会提供信息,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相关论证,对转让双方达成的协议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方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有多个受让申请的转让,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可组织招标、拍卖等形式。灌区的基层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农民用水户间的水交易,在征得上一级管理组织同意后,可简化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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