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以及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以及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因此,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况的,无需经过取水许可,即可取得水权。
除依法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和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以外,当事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然后才能取得水权。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等书面材料。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9)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www.xing528.com)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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