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有矿山采矿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

国有矿山采矿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体采矿权人享有的采矿权,则不得转让。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国有矿山采矿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

采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因而从性质上说,应当可以自由转让。不过,由于采矿权的转让不仅涉及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等方面,所以我国现行法对采矿权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设有严格的规定。

(一)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和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采矿权的转让人,只限于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且须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未满1年的,不得转让其采矿权,以防止采矿权人将采矿权倒卖牟利。个体采矿权人享有的采矿权,则不得转让。

(2)采矿权的转让,只限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场合。采矿权人违反这一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这既是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也是出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虑。

(4)被转让的采矿权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争议。

(5)采矿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6)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之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www.xing528.com)

(7)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的程序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申请。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以及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评估。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3)审批。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新的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采矿权转让后,原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获得的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采矿的年限之后的剩余期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