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采矿权作为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创设,而必须经过国家矿产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才能设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即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才能取得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审批的方式;二是招标投标的方式。此外,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性法规也允许通过协议或者拍卖的方式来设立采矿权。
1.申请—审批方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设立采矿权的,应当经过如下程序:首先,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次,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登记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2.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其程序如下:首先,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其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其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最后,中标人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即告设立,中标人成为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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