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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确有国家将相邻关系归入地役权中,称为法定地役权。但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存在如下区别。相邻关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不以当事人协议为必要,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而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之利用而对供役地权利予以限制,以对需役地有效利用为足,因而对供役地权利的限制与需役地权利的扩张,其程度显然胜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以不动产之邻近或毗连为必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本书在“不动产所有权”一章中,曾介绍过相邻关系。如果仔细考察,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同为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为行使其所有权的便利而对他人土地利用的权利;二者的内容均为提供便利的一方承担容忍的义务;二者权利的行使均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原则等等。事实上,确有国家将相邻关系归入地役权中,称为法定地役权。但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存在如下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依通说,相邻关系是为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而发生的冲突的制度,是相邻不动产的当事人权利的当然限制或扩张。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为特定之需役地的便利对供役地之利用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对需役地权利的扩张和供役地权利的限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2)两者的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不以当事人协议为必要,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而地役权系由当事人协议而产生,属于意定物权。在各国立法中,地役权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得依登记而成立。我国《物权法》第158条则将登记作为地役权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3)两者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相邻关系既可以发生在毗邻的土地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毗邻的建筑物之间。而地役权只能设定于毗邻的他人土地之上。

(4)两者的有偿性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除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予以赔偿外,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依对需役地的利用为限,得对供役地设置负担或对其权利予以限制,有偿与否,依当事人的约定,既可有偿,也可无偿。(www.xing528.com)

(5)两者内容上对不动产的权利限制与扩张程度不同。因相邻关系是为协调不动产权利行使之冲突,对不动产权利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之利用而对供役地权利予以限制,以对需役地有效利用为足,因而对供役地权利的限制与需役地权利的扩张,其程度显然胜于相邻关系。

(6)两者对相邻不动产的空间距离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以不动产之邻近或毗连为必要。尽管现代社会不动产权利影响扩大,“所称邻地,凡因土地所有人经营工业及行使权利可遭受损害的土地,均包括在内”,而不以直接毗邻为限。[5]地役权,在相邻与不相邻的两块土地之间均得设立,以形成供需役地利用为足。一般不要求其邻接,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供役地的情况已比比皆是,邻地利用已无须位置的邻近或毗连。

(7)两者在期限上不相同。相邻关系的产生依据是法律规定,只要不动产位置不变,法定的相邻关系将永续存在。而地役权的产生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有期与否,期限长短,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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