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下列四个程序:
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审查。接到村民的申请后,村集体组织应当将该申请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从理论上讲,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实行民主议事规则,对土地的分配使用,应当由全体成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因此,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事实上是对其成员的宅基地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用地需要的,应当通过审查,批准申请。但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集体组织只有审查权,而无批准权。(www.xing528.com)
批准。集体组织讨论通过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如果利用原来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批准。如果需要占用耕地或者宅基地的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则乡镇人民政府只有审核权,审核通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宅基地占用农业用地,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凭批准文件,方可请求集体组织进行宅基地分配。
登记。依照1995年12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3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都必须依照该规则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应当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申请人在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方可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有的地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不需要办理登记。[6]《物权法》从这一现实出发,并没有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登记,而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相应地办理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我们认为,立法迁就现实,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从有利于确认土地物权,减少纠纷,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多占、超占宅基地的角度出发,政府应当对农村的宅基地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并将登记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变动的必备要件,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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