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为了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而使用其所在集体组织的土地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和土地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虽然在本质上它仍是非所有人以建筑建筑物为目的对他人土地的使用权,但它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有这个身份资格。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则解决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色彩成为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重要制度。[1]既然是一种福利分配制度,因此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是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
(2)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客体的,并且该土地应当是自己所在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集体组织成千上万,每一个集体组织都有一定量的土地供其成员耕种和居住,这种土地的分配是无偿的,作为一种福利分配制度,每个成员都只能在自己所属的集体组织的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而不可能在其他集体组织的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www.xing528.com)
(3)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仅限于建造用于自家居住的住宅。如果是为经营目的而建造房屋,不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理论上也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为了建造建筑物、工作物及其附属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没有区别,应当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统一规范。[2]有的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所有公民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与取得程序与一般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有很大差别,应当单独规范。[3]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单独规范的做法,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既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同于农村非农业用地使用权。它与前者的区别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虽然也包括了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城市的住宅用地是有偿取得的,不带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宅基地虽然也是非农业用地,但是无偿分配给农民的,而其他非农业用地则只能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因此有必要单独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