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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2版: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法律后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承包人即无权对土地使用收益,注销权利登记并返还土地,是其当然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土地上的出产物与农用构筑物,均为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的财产,由其取回应为理所当然。承包经营权人拒绝延长的,不得请求对多年生草本农作物的补偿。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目前仍然担负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无偿的,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物权法 第2版: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法律后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9]

(1)注销登记并返还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承包人即无权对土地使用收益,注销权利登记并返还土地,是其当然义务。

(2)出产物与农用构筑物的取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土地上的出产物与农用构筑物,均为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的财产,由其取回应为理所当然。当然,如果土地承包权人行使农用构筑物取回权时,土地所有人或后继承包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者,应当允许。

(3)土地所有人应偿还特别改良费和其他有益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特别改良,是指除保持土地原有性质与效能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额外的资金和劳务,增加土地的地力或使用的便利。土地承包人支出特别改良费和其他有益费用时,土地所有人如果明知而不立即表示反对的,应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时向承包人返还,返还的数额,以现存的增加额为限。[20]

此外,若因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届满未续展而消灭承包经营权时,承包人还可请求土地所有人对土地上的竹木或多年生草农作物予以补偿,土地所有人应当予以补偿。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承包经营权人在多年生草本农作物可利用期限内,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承包经营权人拒绝延长的,不得请求对多年生草本农作物的补偿。[21]

本章小结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物。它同传统意义上的永佃权在产生的经济基础、适用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取得方式和条件、存续期限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目前仍然担负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无偿的,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既可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意而取得,也可基于转包、转让、转换或出租而取得。除基于承包合同取得外,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均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在我国,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权利变动的必备要件。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土地承包权的有限流转权和抵押权、再发包时的优先承包权、收回土地时的补偿请求权,同时承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按期返还土地的义务。

思考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有何区别?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3.如何看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方式?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注释】

[1]参见柳随年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2]史尚宽:《物权法论》,第207页。

[3]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4]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5]张元旭:《永佃权的异弦更张》,载《月旦法学》第49期,转引自前揭王泽鉴《民法物权》,第64—65页。(www.xing528.com)

[6]参见我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

[7]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8]参见我国《物权法》第128条之规定。

[9]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272页。

[10]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页。

[11]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页。

[12]王宗非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13]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14]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15]参见王利明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76—279条,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2页。

[16]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2页。

[17]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144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3页。

[18]王利明主持起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91条。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19]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20]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初稿第849条及其说明。

[2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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