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将承包地返还发包方而消灭
为保护土地承包经营人利益,法律禁止发包方擅自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不得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收回承包地。但是在承包人返还承包地时,得消灭承包经营权。承包人返还承包地分自愿返还和依法返还两种情况。承包方自愿返还承包地的,应该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这实际上是放弃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74条规定:“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因抛弃而消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我国法律也应当允许。依法返还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返还承包的土地。依法应当返还土地而不返还土地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2.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予以征收而消灭
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我国宪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有权对公民、法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因而承包人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得为征收。当然,国家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3.发包人依法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www.xing528.com)
承包经营合同及其确定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允许发包人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1)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予以调整的;(2)承包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地力严重下降;未按约支付有关费用达到规定数额;闲置土地2年以上等情形。[18]
4.承包经营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承包期限应为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如若期限届满又未续展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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