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近现代民法典均规定了用益物权,但种类不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先买权是指土地的共有人对土地的其他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三种用益物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借鉴日本民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用益物权的功能不同,典权制度兼具用益和担保双重功能。
尽管近现代民法典均规定了用益物权,但种类不一。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用益权是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权为用益权的特例,是一种效果减弱的用益权,权利范围仅限于为自己和家庭的必需之用。地役权系指为供他人土地的使用便利而对自己土地所加的负担。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土地负担、役权和先买权四种用益物权。地上权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而长期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土地负担是指从他人的土地产物中获得持续性定期给付的权利。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及限制的人役权三种,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不能和需役地或享用人分离而存在。先买权是指土地的共有人对土地的其他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www.xing528.com)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三种用益物权。地上权是以建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竹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士地的物权。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牧畜的权利。日本民法中的地役权与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地役权并无原则性差异。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借鉴日本民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其中典权制度为旧中国民法对我国传统上存在的典当制度的沿袭。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加以使用收益的权利。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用益物权的功能不同,典权制度兼具用益和担保双重功能。新近公布的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永佃权被修改为“农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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