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都是共有的形式,所以,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许多方面都是相同的。比如,在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之间原则上也是连带债权债务人。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其为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各按份共有人才能摆脱连带债权债务人的地位。但是,二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分割请求权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对共有物不享有分割请求权,否则,将导致共有关系的终止。而按份共有人则享有对其应有份额的分割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99条就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可以分割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且在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某一共有人行使其应有份额的分割请求权的,不会导致按份共有关系的终止。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法理上,按份共有性质上被界定为数个所有权的量的结合,而非质的结合。[4]因此,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其应有份额并不会对其他共有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不会导致共有关系的解体。
(2)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处分权。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不仅可以要求分割其应有份额,而且可以处分其应有份额。处分的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无偿赠与和抛弃,这与一般意义上所有权的处分方式并无区别。按照《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而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间是没有明确的权利份额的,因此,实际上是无法转让所谓“自己的共有权利”的。
(3)按份共有人对转让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各国立法均规定,在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某一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应有份额的,虽然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份额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我国《物权法》第101条也有类似规定。之所以赋予其他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是因为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均享有所有权,在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时,如果受让人是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则形成买卖债权;此时如果其他共有人也主张购买时,他的身份是共有物的所有人;基于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原理,法律赋予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对于处理出租人转让与他人共有的租赁物时,承租人与其他共有人均主张购买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由于共有人对共有物不享有所谓“份额”,因此,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存在份额的转让问题,当然就更谈不上份额的优先购买权了。(https://www.xing528.com)
(4)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大小,依其对共有物的份额比例来确定。这是与共同共有的一个重要区别。
(5)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基于共有物产生的债为连带之债,若共有人为债权人,则向任何一个按份共有人清偿债权的,视为向全体共有人清偿;若共有人为债务人,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按份共有人主张全部债务的清偿。因此就对外关系而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并无区别。但在对内关系上,由于按份共有人之间存在份额,因此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往往可以依据份额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若按份共有人在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后,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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