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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人权利及管理、分割原则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的管理权对共有物的管理,通常包括如何保存共有物、如何改良共有物和如何利用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平等处分权也有例外。在共同共有人的分割主张以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自然不被允许;但在共有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分割时,就不应加以限制。

共同共有人权利及管理、分割原则

1.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处于共同共有关系中的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重要区别之一。如何实现权利的平等行使,需要由供养人协商决定;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持不同意见的人数相等,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时,共同共有关系应当终止。

我国《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虽然承认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权利,但如何行使未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的管理权

对共有物的管理,通常包括如何保存共有物、如何改良共有物和如何利用共有物。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共有物管理权的行使,应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依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3.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平等处分权,主要表现在:无论是处分共有物的一部或全部,均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也是共同共有权行使中,处分权的行使与使用收益权的行使不同之处所在。原因就在于,对共有物的处分涉及各共有人的根本利益,不能为了一部分共有人的利益,去损害另一部分共有人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多数共有人的利益,去损害少数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就有违公平的理念。(www.xing528.com)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平等处分权也有例外。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夫妻关系中,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符合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无须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二是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合伙正常经营之必需,处分部分合伙财产时,无须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上述处分的财产均不包括不动产。

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物的人赔偿。

4.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的平等分割请求权

共同共有关系的维系是建立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支配基础上的,一旦共有关系终止,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均享有平等的分割请求权。这里的“平等”,是指将共有物按共有人人数分成若干等份,或者将共有物变价后,所得价款分成若干等份,均等分配给各共有人。

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将导致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因此,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有人认为,对共同共有人在共有期间可否主张分割的限制,应当从法律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分析,不宜限制过死,妨碍交易自由。在共同共有人的分割主张以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自然不被允许;但在共有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分割时,就不应加以限制。[3]我国《物权法》第99条关于共有人分割请求权的规定就采此主张。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从法理上讲,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同共有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也不论理由是否重大。因为共有物一旦被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的客体将不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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