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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版-共同共有的常见形态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家庭共有这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共有形式,并没有被认真对待和明确认识。实际上在没有明确分割份额之前,这种状态也还属于共同共有。当然,现实生活中,共同共有的形态不局限于上述四种,比如共同发现埋藏物、添附中原物的价值相当等,均会产生共同共有的问题。

物权法第2版-共同共有的常见形态

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符合共同共有法律特征的典型情况主要有如下四种。

1.夫妻共有

基于《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能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更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明确为:(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知识产权所得收益、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以及由夫妻共同收入转化而来的购买的房屋、汽车不动产和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他人赠与夫妻一方时,明确仅将该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谓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共有物,并由此推断我国存在家庭共有的共同共有形式。[2]实际上,有没有家庭共同共有的形式,不单纯是一个演绎推理的结果,而是一种现实存在。因为,只要法律承认了共同共有这种所有权形式,当事人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在任何数个主体之间都可以形成这种共同共有关系,而不必经过什么机关的批准或者认可。但是,这种说法还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家庭共有这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共有形式,并没有被认真对待和明确认识。实际上,在中国这种仍然比较注重家庭的社会中,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往往是不会对各自取得的财产明确分为谁享有哪一部分的权利的。实际上在没有明确分割份额之前,这种状态也还属于共同共有。

3.合伙共有(www.xing528.com)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支配,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合伙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

4.遗产共有

在遗产继承中,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为数人的,他们对遗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就属于共同共有的范畴

当然,现实生活中,共同共有的形态不局限于上述四种,比如共同发现埋藏物、添附中原物的价值相当等,均会产生共同共有的问题。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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