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埋藏物的发现,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须为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埋藏物的特点在于:(1)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不易被发现。埋藏物并不仅限于土地中的埋藏物,动产中的隐藏物也可以构成埋藏物。[18]例如,衣服、皮箱夹层夹带的物品等也可成为埋藏物。但是,埋藏物本身只能为动产,如果动产已经成为土地的一部分,则不能构成埋藏物。另外,埋藏物不是显而易见的,否则就构成遗失物。(2)所有人不明。埋藏物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无主物。无论其过去是否曾经为谁所有,均在所不问,但是现在所有人是谁已无法知晓。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发现人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至于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不能判明,则应当就该物的性质、埋藏的状态、埋藏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而不以发现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3)不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依《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不应为所有人不明的财产,而是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与遗失物不同。埋藏物必然藏于他物之中,且所有人不能判明。而遗失物则不是以埋藏于他物之中为要件,且通常可以知道其所有人。但是,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一些困难。如果当事人遗失的动产,因为自然原因被埋藏起来,对于发现人而言,便很难判定是埋藏物还是遗失物。依照立法习惯,在两者不能判明时,应推定为埋藏物,主张其为遗失物者,应负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2.须发现埋藏物
发现,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与先占和拾得遗失物行为一样,发现行为也是一事实行为,发现人无需具备行为能力。如果埋藏物是经他人指示发现的,则指示人为发现人。但须明确的是,仅仅发现了埋藏物而不加以占有,并不能成为发现人,其中对占有的确定因情形不同而异。[19]在自己发现的情况下,实施占有以后才成为发现人,但若他人有意争抢而先行占有,则不在此列。发出指示之人也应有取得占有的意思才可成为发现人,否则由其后的占有人为发现人。这里指示之人的“取得占有的意思”并不是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而仅是法律判别其是否已“间接”占有的标准,是认定发现人的一个客观依据。另外须注意的是,发出指示之人所作的指示,必须是授意挖掘或寻找埋藏物的指示,如果雇工受雇主指示进行正常施工之时,意外发现埋藏物,则仍以雇工为发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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