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为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构成遗失物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须为动产。这是因为不动产的物理属性决定了是不可能遗失的,即使被淹没或者为风沙埋没,也不会遗失。(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的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如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不确定的丧失占有也不能构成遗失,如占有的物品或者动物偶然进入他人土地,在私人空间内忘记置放位置之物,均不是遗失物。占有人基于何种主观状态丧失占有,不影响丧失占有这一事实的成立。(3)须现在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的物品尽管非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但已由他人获得,也不能构成遗失物,如果窃贼又丧失占有,则会变成遗失物。同样,因误占而导致权利人丧失占有的,也不能构成遗失。(4)须非无主物。此时要区分遗失物与抛弃物。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抛弃完全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遗失则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在拾得遗失物,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它不是抛弃物,仍是有主物。所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大抵已构成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间接占有人、主人同意而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但是,如果未明示抛弃的动产和遗失物之间难以区分,法律上一般推定其为遗失物。
2.须有拾得行为(www.xing528.com)
拾得行为,是指发现遗失物并实际占有的行为,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管领。比较而言,占有比发现更重要。例如,两人都发现了遗失物,但最先占有遗失物的人才是拾得人。当然,这种拾得行为的占有可以是自己占有,也可以是指示他人为之。在他人住宅、交通工具或者机关、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应将遗失物交于住户或者管理人,此时住户或者管理人为拾得人。但是拾得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暴力获得遗失物的占有。
从性质上讲,拾得遗失物是一种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但是,法律对拾得遗失物设有特别规定,与无因管理的规定有很多的不同,所以,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是补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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