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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逐渐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确认。[1]我国在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内容上不全面,缺乏系统的规定,影响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功能的发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之目的。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功能上是完全相同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性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从历史考察,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人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即使出于善意,所有权人仍然有权请求返还。而日耳曼法则采用所谓的“以手护手”原则。由于日耳曼法的规定使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必花费不必要的精力对财产来源进行调查,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善意取得制度逐渐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确认。[1]我国在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但是,由于内容上不全面,缺乏系统的规定,影响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但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善意取得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客体的规定值得商榷。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之目的。而这一目的在不动产交易领域是通过承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实现的。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功能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既承认登记的公信力,又主张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就会造成制度的重叠,实属画蛇添足之举,建议应当予以修改。本书关于善意取得的阐述将只以动产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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