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国家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所有权行使方面,国务院和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时,无权将土地所有权转让或者抛弃,只能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交给他人使用。凡违法使用土地的,国家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国家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自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通过没收、征收等法律手段,逐渐建立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是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www.xing528.com)
(2)在所有权客体方面,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法定性。《物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非法转让谋利。
(3)在所有权行使方面,国务院和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时,无权将土地所有权转让或者抛弃,只能依法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交给他人使用。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19条和第136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两种方式,以有偿出让为原则,无偿划拨为例外。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对于政府办公用地、城市公益设施用地、科学研究、公立的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用地的,则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监督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防止其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或违法使用土地。凡违法使用土地的,国家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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