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法》第2版:集体所有权规定是否合理?

《物权法》第2版:集体所有权规定是否合理?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集体组织虽然可以对法定的集体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将集体财产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因此,将不具备民法上所有权基本属性的集体所有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值得商榷。

《物权法》第2版:集体所有权规定是否合理?

(一)集体所有权概述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是国家通过合作化方式,对个体农业、工业、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集体所有权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其来源是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而与同样作为公有制组成部分的全民所有制形成了明显差别。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不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数以万计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形式包括区域性集体组织、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合作社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每一个集体组织都是其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人。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法定性。根据《物权法》第58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集体所有权主体对集体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集体组织虽然可以对法定的集体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将集体财产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虽然允许对承包地、宅基地进行调整,但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例外,即在国家征收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归国家所有。但此类转让已非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民事转让,而属于强制收购。因此,将不具备民法上所有权基本属性的集体所有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值得商榷。

(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作为集体所有权的经济基础,集体所有制来自集体成员的个人财产,这一事实赋予了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以民主化的色彩。换言之,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体现集体成员的意志,反映集体成员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第59条以下的规定,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包括:(www.xing528.com)

(1)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5)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