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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2版》详解不同类型化权利主体的所有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所有权的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将所有权予以划分的做法,源于1923年的《苏俄民法典》,该法典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然后给予其不同的地位。权利主体标准作为一种立法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上也曾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我们认为,在《物权法》中,依权利主体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对所有权加以分类的规定,值得商榷。而国家所有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通过物权法加以规定和保护,有违物权法的私法属性。

《物权法 第2版》详解不同类型化权利主体的所有权

所有权首先可以依据其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从法律的角度讲,就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类民事主体的所有权。

以所有权的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将所有权予以划分的做法,源于1923年的《苏俄民法典》,该法典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然后给予其不同的地位。苏联学者认为:这种分类方式可以强化公有制的崇高地位,所有制应当成为所有权分类的基本依据,因此这种分类在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法上,所有权被明确区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利并给予不同的地位与保护,对国家财产给予优先保护的特殊地位。[1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全盘接受并长期效仿《苏俄民法典》的做法,该观念已成为支配我国法学和立法的指导性理论。

权利主体标准作为所有权类型化标准,具有一定价值。[15]但是,按照主体(个人、法人、国家)的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并未普遍确立起来。因为按照主体分类,只能说明谁可以拥有财产和财产的归属等,而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权利主体标准作为一种立法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上也曾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赞成者主要理由为:(1)经济是第一性的,法律是第二性的,所有权应当反映所有制形式。(2)按照我国的现有制度,土地分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如果不规定这三种所有权,用益物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就没有来源,既然规定了土地的用益物权,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规定实际上又是无法避免。(3)国家所有权很难为法人所有权涵盖,也难以套用一般所有权制度来规定地方的所有权,另外,若将集体所有权规定为合作社所有权,也不完全准确。(4)既然提出对私人财产要加强保护,如果对三种所有权不分别规定,完善私人所有权规定的主张就没有适当的方式加以贯彻,无法借助物权立法往前推进。这样规定不是强调主体的差别,而是对主体权利的保护问题。如果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民法典中不规定,那就要由特别法进行规定,其地位反而更特殊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不利。

反对者的理由如下:(1)把所有制当作所有权的基本依据,过于考虑意识形态,混淆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以所有权来定义所有制属于本末倒置:所有制属于经济基础,所有权属于上层建筑;所有权只能反映所有制,而不能决定所有制。(2)一旦某个财产因附着于某个主体,而呈现不同属性的话,那么财产就具有了身份性;而一旦有身份性,当这些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就会发生财产和所有权规范的性质冲突,使财产不能流通或不能在不同性质的主体之间流转,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妨碍平等交易规范。(3)现实存在着的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的需求,只存在于土地问题上,没有其他需要特别规定的理由,因此,不需要单独规定这两种所有权。(4)人们提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针对的是对公有权过度保护的现状,是对私有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要求。不以主体标准作为立法模式,恰恰是解决平等保护的问题,尤其是集体所有权,事实上正处在改革当中,要对这种权利的变革提供宽松的环境,而不是在民法典中限制它。(www.xing528.com)

我国物权法采纳了依据主体的性质不同区分所有权,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

我们认为,在《物权法》中,依权利主体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对所有权加以分类的规定,值得商榷。理由有四:(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职能是对私人权益的保护。而国家所有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通过物权法加以规定和保护,有违物权法的私法属性。(2)国家所有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个人所有权体现的是私人利益,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保护是各国立法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将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置于平等地位,提供平等保护,有违公共利益优先的立法理念。(3)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不仅仅在于确定物的归属,更重要的是通过所有权制度的规定,为所有权的流转提供依据,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之目的。而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能用于公共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因而,将国家财产所有权置于物权法中规定,意义不大。(4)我们不否认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但主张国家所有权应通过公法加以规定和保护,如通过宪法的规定确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通过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规定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这对于区分公法与私法的职责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主张在未来修订《物权法》时,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类删除,改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考虑到我国《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已作明确规定,在此对这一规定作一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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