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权的限制包括所有权人设定的权利限制(权利负担)和非依所有权人的意愿对所有权的某种约束。许多他物权都是通过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立的,同样,所有权人也可以默许或容忍他人对自己之物的某种利用。但是如果将自愿性限制包括在所有权限制内,会使所有权限制变得异常复杂并失去本质含义。实际上,通常我们所讲的限制也仅指非自愿性的。因此,此节仅讨论非自愿限制,亦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限制。
早期资产阶级民法将所有权绝对列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所有权地位至高无上,所有权内容宽泛无边,保护私人所有权成为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及主要目标。[12]在大陆法系各国,罗马法法谚“行使自己之权利者,对任何人均不会构成不法”长期被奉为圭臬。[13]然而,到了19世纪末,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急剧变化,与上述所有权观念形成巨大的反差,于是强调私人所有权须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私人所有权的行使须有一定限度等所有权限制观念,逐渐为各国所接受。
所有权的限制,是立法者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量,而给所有权主体设定的不作为义务。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自所有权诞生那天起就存在。其理由在于:个人是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赋予个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财产,因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但私人所有权的行使可能危及他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特别是私人所有权神圣、绝对等观念确立之后,所有权的滥用行为逐渐成为危及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社会问题。(www.xing528.com)
原则上,所有权的限制适用于个人财产也适用于公共财产。因为公共财产权的行使也有可能与其本身的目的不相符,从而可能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不过,通常所讲的所有权的限制,仅指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因此,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方法,是在承认和保护私的所有权的前提下,规制所有权社会义务的主要途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