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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版:所有权权能及其与他物权的关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所有权权能与他物权的关系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所有权权能分离说”和“他物权法定说”的争论。如果经所有权人的允许,他人对所有权人之物加以占有和利用,并不表明所有权人创设了他物权,在此情况下,他物权的取得是依据合法的法律关系,并通过实际占有而最后由法律确认的结果。因此,所有权人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渡给他人后,他人获得的权利能否构成他物权,则取决于立法者在立法中对此类权利的性质认定。

物权法第2版:所有权权能及其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所有权权能与他物权的关系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所有权权能分离说”和“他物权法定说”的争论。持所有权权能分离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他物权是由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从所有权人手中分离后形成的,是所有权权能让渡的结果。因此,他物权对所有权存在依附关系。[10]而持他物权法定说的学者则认为,他物权并非由所有权产生,而是法律创设的结果。如果经所有权人的允许,他人对所有权人之物加以占有和利用,并不表明所有权人创设了他物权,在此情况下,他物权的取得是依据合法的法律关系,并通过实际占有而最后由法律确认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物权是依法取得的。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合理的一面,也均有不周延的一面。事实上,从他物权形成的原因看,他物权确实是所有权权能的部分分离所形成的。这种权能分离无论是基于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的合意,还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均是建立在所有权部分权能让渡基础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或让渡,他物权是不可能形成的。换言之,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所谓他物权。但如果认为,所有权部分权能的让渡,就一定会导致他物权的产生,则也不符合各国物权立法的实际。从主张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国家的立法来看,物权法定是物权立法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依据这一原则,他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合意创设的。因此,所有权人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渡给他人后,他人获得的权利能否构成他物权,则取决于立法者在立法中对此类权利的性质认定。例如,所有权人将对自己财产的利用权让渡给他人,如果该财产是土地,法律规定他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权;如果是动产,法律则只承认他人取得的是债权。即使同为对所有人土地的利用,如果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他人取得的也只是租赁债权,而非用益物权。由此可见,他物权产生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所有权人享有的所有权权能的部分让渡;二是他人获得的部分权能属于立法上承认的某种他物权类型。缺少任何一个条件,他物权均无法成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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