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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版:无期物权详解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无期物权,是指所有权的存在和行使没有期限限制。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通常有存续期间的规定,期限届满,存在于该特定物上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将归于消灭。《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一般用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弹力性”来解释上述问题。

物权法第2版:无期物权详解

所谓无期物权,是指所有权的存在和行使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所有权的客体存在,且所有人不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就存在。因此,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相比,是一种永续存在的权利。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通常有存续期间的规定,期限届满,存在于该特定物上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将归于消灭。

虽然人们对所有权性质的认识并无太大差异,但要给所有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却并非易事。目前,对所有权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概括主义立法模式,认为所有权就是完全物权。另一种是列举主义立法模式,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罗马法采用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对所有权加以定义。[4]后世的注释学派也采用这种模式,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者,除法律禁止外,得对有体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的权利。”[5]近代《德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就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其后的《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亦采此模式。

列举主义立法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所有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其后的日本民法、意大利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采此模式。我国现行《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我国亦采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

采用列举主义立法模式定义所有权,难以解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有权本身与所有权作用的界线。换言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这些权能之总和并非所有权本身。二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权能系所有权成立的必要要素,因而欠缺其中任一权能都将使所有权不成其为所有权,所有人不成其为所有人。(www.xing528.com)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用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弹力性”来解释上述问题。按照对完整性的经典解释,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合,而是一个整体(浑然一体)的权利。所有权既具整体性,故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之一部,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之物权。[6]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内容即可自由伸缩。[7]因此,所有权必定有区别于这四个权能的其他“力量”,这种力量正是所有权的整体性所指的东西。

针对列举主义定义所有权存在的弊端,许多学者主张采用概括主义取而代之。他们认为,所有权绝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诸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般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法律为保护所有人对特定财产之利益而赋予所有人的特定法律上之力。[8]“所有权对其客体,虽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各种支配权,但所有权非此各种支配权能之集合,而系各该权能所由派生之单一体,为浑然一体的权利。故基于所有权而设定之他物权如地役权、典权,自非所有权支分之一种权能,而系将所有权单一内容之一部分,予以具体化,让由他人享有而已。”[9]

我们认为,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各有利弊:采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定义所有权抽象、准确,不会出现定义不周延的问题,缺点是对于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的人来说,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的优缺点正好相反。在法治国家,法律的制定与运用是由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进行的,职业法律人需要进行系统的学习,方可掌握法律术语的基本含义。因此,对于他们来说,理解抽象的所有权概念并非难事。相反,如果为了形象具体,将所有权的具体权能简单相加来定义所有权,会造成所有权概念的不周延,从而在实践中对所有权的含义产生歧义。因此,我们主张,应当仿效德国立法模式,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物完整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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