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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权行使条件及补偿费用规定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条件作了原则规定。规定国家行使征收权,是因为理论上认为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征收行为为有偿行为,征收人通过征收获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家征收权行使条件及补偿费用规定

征收是指国家动用强制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并给与合理补偿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条件作了原则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国家行使对他人的物行使征收权,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征收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何谓公共利益,该法未明文列举。我们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国家为了国防、教育、卫生、科技环境保护全民健身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征收他人的土地,用于建造相关设施的,就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反之,为了特定人的需要,就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二者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而商业利益则以营利为目的。以此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多数城市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建设经济开发区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征收条件规定的。

(2)征收人只能是国家。规定国家行使征收权,是因为理论上认为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因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授权,不得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征收权。

(3)被征收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组织,但不得为国家。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主张国家代表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允许个人、集体组织对国家财产加以征收,就意味着可以为了私人利益去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不得为被征收人。(www.xing528.com)

(4)征收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包括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同时依照我国《物权法》第43条的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征收人不得超范围征收土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5)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物权法》只是原则规定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法定程序是什么,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讲,为了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防止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对私人财产权造成过度侵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征收机关提出申请;②监督机关举行听证;③征收机关发布公告;④法院对征收异议进行受理和裁决。

(6)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征收行为为有偿行为,征收人通过征收获得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但何谓“相应”的补偿费用?我国现行《物权法》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们认为,在征收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上,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既不是充分补偿,也不是适当补偿,而是合理补偿。因为如果是充分补偿,就意味着完全依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费用,这就不是征收,而是买卖了;如果是适当补偿,这就意味着象征性地给予补偿,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与生活,也会失去民众对征收制度的支持,极易引发被征收人与政府间的冲突。而合理补偿则是在考察当地土地和房屋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土地和房屋交易的利润基础上加以确定。这一方面可以体现征收与买卖的区别,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生产与生活条件不至于因征收行为的实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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