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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版: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享有者,必须始终保有相应的物权。物权的客体为物;而物上请求权的客体是消除妨害的行为。上述差异,导致无法将物上请求权归入物权性质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效力,如在破产场合的取回权、别除权等。

物权法第2版: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物上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的,因此其产生与行使,必须以物权的存在为基础。物上请求权必须以物权的存在作为基础,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享有者,必须是相应物权的享有者。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享有者,必须始终保有相应的物权。例如,在物受到他人不法侵夺、妨害的情况下,物的所有权人要享有物上请求权,必须以其对物的所有权仍然存在作为条件。倘若物因侵夺、妨害而灭失,物上的所有权也就将随着客体的灭失而消灭。此时,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不法侵害者赔偿损失,而不能再要求恢复业已消灭之物权的原有支配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

(2)物上请求权以存在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事实为产生的原因。这就意味着,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产生,系以物权受到他人侵害的事实为原因,而不是以物权本身的存在为原因。换言之,物权的存在并不当然意味着物上请求权的存在。例如,物的所有权人,在物并未受到他人侵害的时候,并不对任何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因此,在物之支配的正常状态下,物权的存在,仅仅为物上请求权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是却不能为物上请求权的产生提供足够的法律上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物上请求权的产生,是以物权受到侵害为原因,且由于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回复被侵害的物权,所以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之间,具有“救济权”与“原权”的逻辑联系。

(3)物上请求权是通过请求不法的侵害者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物权救济的目的。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的物上利益无需他人的协助,可以直接通过物支配来实现。然而,在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对于侵害的恢复,却必须通过请求不法侵害者实施相应的积极或消极行为来进行,而不得仍旧采取直接的物的支配方式,来排除他人施加于物上的侵害。例如,在物被某甲不法侵夺的情况下,物的所有权人只能够向某甲请求返还物,并且在某甲拒绝返还时,诉诸法院,但是不得基于物上的所有权,径自从某甲的(非法)占有下,夺回该物。

由此可见,就内在联系来看,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但就表现形式来看,物上请求权却又与债权请求权相同,即均为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请求权。那么,物上请求权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权利,其与物权和债权的关系究竟如何,则自然成为一个民法学所关注的问题。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问题,是民法理论上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各种学说观点不一而足。[2]归纳起来,大体分为四种学说。

第一,纯债权说。此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在权利行使的方式上,与债权相同,即都是通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因而,物上请求权就是债权。(www.xing528.com)

第二,准债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类似于债权,但同时又与债权存在差异的权利。与“纯债权说”相同的是,这类学说也认为物上请求权具有与债权相同的“请求权”特征;与“纯债权说”不同的是,这类学说还指出了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的若干表现,包括:(1)物上请求权对于物权具有依附性,而债权请求权没有对于物权的依附性;(2)物上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影响,而债权请求权须受消灭时效的制约;(3)物上请求权具有不同于债权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如在破产场合的取回权、别除权效力。

第三,独立权利说。该说注意到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之间密切的联系,并以此为出发点,将物上请求权看作是一种由物权所衍生的权利,但同时物上请求权又具有请求权性质,而不像物权那样具有支配权性质,所以物上请求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

第四,物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就是物权。这类学说仍然关注于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之间的联系,但是与独立权利学说不同的是,这类学说并不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一项独立于物权的权利,而是将物上请求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之中,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我们认为,物上请求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救济权。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物上请求权不是物权。因为物权为绝对权,可以向任何人主张,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而物上请求权则为相对权,只能向特定的构成妨害之人主张。物权为支配权,这种支配无需他人行为的协助,也无需他人意思的介入;而物上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构成妨害之人的协助。物权的客体为物;而物上请求权的客体是消除妨害的行为。上述差异,导致无法将物上请求权归入物权性质的权利。

(2)物上请求权不是债权。因为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产生的,而债权的产生并不以物权为基础。物上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约束,而债权要受消灭时效的约束。物上请求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效力,如在破产场合的取回权、别除权等。事实上,在民法上,请求权有多种,并非只要是请求权,就一定是债权。债权也不过是请求权的一种,只不过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请求权而已。

我们认为,物上请求权是采用物权与债权二分法的国家,在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但尚未造成物权客体的毁损灭失时,所提供的一种特殊保护手段,性质上仍属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的范畴,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那种认为,物上请求权要么是物权,要么是债权的观点,事实上是对德国法系国家关于支配权与请求权划分的错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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