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于此情形,公示一方面具有宣示已经存在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具有使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受限制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等法律事实导致动产物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无需公示即可发生效力。
公示的形成力或者对抗力,仅在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中才会出现。在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例如法院判决、征收、建造住房等原因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中,物权的变动往往无需公示就可以发生效力,只不过在由此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非经登记,权利人不得处分其物权而已。于此情形,公示一方面具有宣示已经存在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具有使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受限制的效力。这种效力,本书简称为宣示力。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等法律事实导致动产物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无需公示即可发生效力。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继承、建造或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不过,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31条又规定,依照以上三条规定享有物权的,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导致的物权变动中,公示并无形成力或对抗力,而是具有宣示已经存在的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使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受限制的效力,亦即仅具有宣示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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