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法 第2版:公示的推定力在解决物权纠纷中的作用

物权法 第2版:公示的推定力在解决物权纠纷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的推定力,是指对于具备不动产登记或动产占有等物权的静态公示形式的人,法律推定其享有通过公示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公示的推定力,主要用来解决因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纠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公示推定力所作的推定,性质上属于可以推翻的推定。如果真实权利人能够提出确切证据,证明登记名义人或动产占有人事实上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则公示的推定力就会因反证的存在而被推翻。我们认为占有的推定力仅应适用于动产。

物权法 第2版:公示的推定力在解决物权纠纷中的作用

公示的推定力,是指对于具备不动产登记或动产占有等物权的静态公示形式的人,法律推定其享有通过公示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此即关于公示推定力的规定。公示的推定力,主要用来解决因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纠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程序和法院的审判程序中,法律通过推定登记名义人或动产占有人为合法享有物权的人,即可免去查证该权利的实际归属的麻烦,从而既利于稳定现有的物权秩序,也为交易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根据公示推定力所作的推定,性质上属于可以推翻的推定。如果真实权利人能够提出确切证据,证明登记名义人或动产占有人事实上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则公示的推定力就会因反证的存在而被推翻。

公示的推定力,依公示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登记的推定力和占有的推定力。所谓登记的推定力,是指在登记簿中登记的物权,法律推定其为登记名义人所合法享有的物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91条的规定,登记的推定力包括积极推定和消极推定两个方面:积极推定是关于权利存在的推定,即“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了某人登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消极推定是关于权利消灭的推定,即“在土地登记簿中注销一项权利的,应推定该项权利不复存在”。然而,如果某一权利根本就未登记,则不得据此推定该权利不存在。[34]例如,新建房屋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不动产登记簿上尽管没有相应的记载,但并不能由此推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在我国,从《物权法》第17条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来看,登记的推定力似乎仅指积极推定。不过,从法律赋予登记以推定力的制度目的来衡量,对于在登记簿中已被注销的物权,应当推定该权利不复存在。有必要指出的是,登记的推定力所推定的对象,仅限于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包括关于不动产的面积、位置、结构等客观状态的记载,也不包括登记名义人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等个人情事。[35]在登记簿中记载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的推定力即应暂时中止。(www.xing528.com)

所谓占有的推定力,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对动产所行使的权利,法律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188条和我国台湾《民法》第943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根据占有人在动产上行使的权利的不同,可以分别推定其对动产享有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在德国,占有的推定力仅为那些以自主占有人或以用益权占有人、质权占有人的身份对物实施占有的占有人的利益而作出,对于因行使某一债权而占有物的他主占有人来说,并无一项关于其债权存在的推定。[36]占有的推定力可以适用于动产的占有,自然无可置疑,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却不无疑问。我们认为占有的推定力仅应适用于动产。因为法律既然认可了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那么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来说,就应排斥基于占有的推定,否则两种推定就容易发生冲突。当然,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来说,以及在登记的推定力被打破的情形,仍不妨适用占有的推定力。[3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