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是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意思支配特定客体的权利。这里的“支配”,是指管领和控制的意思。支配权与请求权相比,具有三个不同的特征:一是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借助于他人行为的协助,也无需他人意思的介入,仅依权利人的意思即可实现。二是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如果客体不存在或者客体范围不特定,则支配权无法产生。三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对于某些支配权来说,表现为独占性,如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而对于另一些支配权来说,表现为顺序性或优先受偿性,如担保物权。
应当说明的是,民法上的支配权并不绝限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均为支配权,物权只是支配权的一种而已。
2.物权是对物权
所谓对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是针对特定物而言的,而非针对特定人而言的。无论是物权人主张占有权、使用权;还是收益权或处分权,均指向特定物。这与对人权形成鲜明对照。对人权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而与特定人的财产无关。强调物权的对物权特征,就意味着物权纠纷一定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前提,特定物灭失,物权诉讼将变得毫无意义,只能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既然物权为对物权,就意味着行使物权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或行为的协助。
3.物权是绝对权(www.xing528.com)
所谓绝对权,即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只需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其目的的权利,无需他人行为的协助,也无需他人意思的介入。而相对权,就是必须借助于特定的相对人的意思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债权人的权利必须借助于相对人的行为才能实现。由于物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能达到,故物权又称为对世权,即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妨碍物权人行使其物权的义务。
4.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依法设立的物权,具有排斥同一物之上他人权利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对于不同种类的物权而言,表现不完全相同:就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而言,排他性表现为独占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并存数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先设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物权。此外,同一物之上既有债权,又有债权存在时,无论债权设立的实践先后,物权恒优先于债权。
5.物权的客体必须特定
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是由物权的支配权属性决定的,因为只有特定的物才能谈得上被控制和管领。如果被支配的客体无法特定,第三人将无法界定权利人支配权的行使范围和权利边界,从而对第三人的权利构成威胁。这里说“客体特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物权设立时,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存在。因而将来有可能产生的物不得为物权的客体,同时,物权设立时,该物已经灭失的,物权也不能成立。二是客体范围必须特定。这包括本身为特定物,也包括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特定化的物。因此,凡未对种类物进行特定化处理的物,是不能成为物权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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