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的本质,学界针对物权关系中人与物究竟体现为何种关系问题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的本质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2]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的本质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的本质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在法律规范上表现为人对物的关系。[3]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关注到了物权概念在法律规范上的作用,认为作为一种抽象的规范总结,物权概念只反映出它规范的意义,即在规范上体现出主体(人)对客体(物)的支配作用,这种规范意义不具有政治学和意识形态上的作用,也不反映不同社会阶级的道德评价,那些认为物权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实际上是受传统的意识形态法学思想影响形成的判断。第二种观点强调隐藏在物背后的社会关系才是物权得以存续的意义所在,这种认识关注于权利的社会本质,认为物权归根结底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物权主体对物的支配从表面上看是人对物的关系,其实质体现出权利主体与社会其他人在物的支配和利用上的关系,即一种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彻底否认“见物不见人”的静止和片面的观点。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折中的观点。
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二:(1)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本质上均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物权关系是如此,债权关系也是如此。将物权关系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人们把握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毫无帮助。(2)将物权关系表述为人对物的关系,是为了说明人对物的支配权属性,以便于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权利人支配特定物时的可操作规范。如果将物权关系的本质表述为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是毫无帮助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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