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为私法
大陆法系国家将一国的法律依调整的对象与目的不同,分为私法与公法。依通说,私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调整私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公法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调整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私法之基本法为民法。而物权法作为民法之一部分,故当然为私法。
(二)物权法为强行法
以法律条款的规定是否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或排除适用为标准,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法规范与任意法规范。所谓强行法规范,主要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变更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反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则为任意法规范。物权法虽为私法,但却具有强行法规范的特点,集中地表现在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即物权类型、物权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等方面,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其协议改变。物权法的强行性同时还表现在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方面,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当然,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如确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身的意志设立、变更以及转移物权;每个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可以依法自由行使其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物权人权利的正当行使;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抛弃、处分其权利等等,但总体上说,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与物权法相对,债权法由其性质所决定,通常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或变更其内容,故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
(三)物权法属固有法(www.xing528.com)
因民族、历史传统及国民性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物权立法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性,这一差别导致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色彩,它与每个国家自身的特性相关联,反映每个国家在物权立法上的独特要求。这一特性与债权法规范的国际性形成了鲜明对比。但是,物权法的固有性特点,并不意味着其规则是固定不变的,相反,物权法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改变。20世纪以来,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物权的社会化,物权种类的增加,相邻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双轨规范体系的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形成,用益物权功能的加强和类型的增加,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物权关系上的私法自治,物权的证券化及物权与债权的相对化等等。
(四)《物权法》属普通法
私法依其适用的主体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普遍性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就一般事项的规定,且适用于全体国民的法律。而民事特别法则是指针对特定事项、适用于特定主体或特定领域的法律。普通法和特别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才能作出区分。《物权法》本为一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为普通法,因而《物权法》也属普通法的范畴。我国由于没有制定民法典,因而将物权制度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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