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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违宪责任形式与影响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公民个人的违宪责任表现形式。以下主要介绍宪法典中或宪法惯例所确定的违宪责任形式。在该案判例中,首席法官马歇尔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首次运用宣告表明违宪法律法规无效的违宪责任。自此以后,美国不断运用这一违宪责任,至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宣布80多部法律全部或部分无效。受美国影响,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了这一违宪责任。目前,不少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都采用了这一违宪责任形式。

宪法学:违宪责任形式与影响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由于违宪责任承担主体、违宪行为和违宪内容的多样性,违宪责任也有多种表现形式,有些形式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所共有。例如,公民个人的违宪责任表现形式。有些形式则为违宪责任所特有,并规定在宪法典或体现在宪法惯例中。以下主要介绍宪法典中或宪法惯例所确定的违宪责任形式。

(一)弹劾

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这一制裁违宪措施主要适用于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例如,美国历史上,国会曾对四名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过弹劾,对总统也行使过弹劾,但最终没有实行弹劾制裁。弹劾的对象主要是由公民和特殊机构选举出来并在其任职期间选举人无权罢免的政府官员。

(二)罢免

是指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罢免措施早在1852年即为瑞士所采用,美国各州1908年后也陆续开始采用。现在这一违宪责任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普遍采纳。例如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责任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宪失职,或有违民意,或失职腐败,或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

(三)撤销

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撤销这一违宪责任,一般由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宪法规定。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www.xing528.com)

(四)宣告无效

是指违宪审查机关否定违宪法律法规和行为的效力的一种措施。这一措施是1803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马歇尔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所确定的。在该案判例中,首席法官马歇尔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首次运用宣告表明违宪法律法规无效的违宪责任。自此以后,美国不断运用这一违宪责任,至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宣布80多部法律全部或部分无效。受美国影响,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了这一违宪责任。

(五)拒绝适用

这是普通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中,对违宪法律法规不予采用的一种措施。采用这一违宪责任的主要是在违宪审查模式上实行司法审查模式的国家。

(六)取缔政治组织

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目前,不少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都采用了这一违宪责任形式。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被联邦德国宪法法院裁决违宪的政党必须承担被取缔的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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