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被确立为最高地位的法。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国家建立某种形式的保障制度,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或者行为进行审查,这样的宪法保障制度就是违宪审查制度”[1]。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成文宪法的存在,二是成文宪法具有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属性。在现今世界范围内,已经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多数国家,违宪审查首要和主要的职能是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这是因为宪法作为“更高的法”的属性首先是对立法的要求,更具体说是对立法的限制和约束,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因此,对于法律是否合宪的审查就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从违宪审查的概念可以看出,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审查立法、行政或政党、社会团体等机关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宪,是关系到国家机关等的行为是否有效的大事,一般的国家机关和个人是不能承担此职的。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宪政的国家都通过宪法明文规定违宪审查机关。例如,宪法委员会是法国的违宪审查机关,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违宪审查机关。(www.xing528.com)
第二,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违宪审查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权威机关,其本身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不可能对一切违宪案件进行审查,只能对那些涉及国家及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纵观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实践,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合宪性问题;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问题,等等。不过从世界宪政实践来看,违宪审查范围正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第三,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性。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性是由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决定的。违宪审查范围既涉及立法与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等对国家生活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根本问题,也涉及公民个人行为是否合宪等只对社会局部产生一定影响的具体问题。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决定了审查程序的差异。一般说来,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根本问题的审查程序较为复杂和严格,其中弹劾案的程序尤为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则较为简便。有些国家还通过专门法律对不同审查对象做出不同的程序规定。
第四,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主要采用辩论方式或控辩方式;而违宪审查有其独特方式,比如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其方式就包括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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