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的程序较为简单,它既不需要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选举的组织工作也较容易,而且有关提名候选人、介绍候选人以及投票程序与直接选举的有关程序也很相似。但它也有自己的特点,现分述如下:
(一)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
与直接选举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不同,间接选举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组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受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的备案;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并做好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准备工作;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本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领导其工作。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www.xing528.com)
(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酝酿提名候选人阶段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没有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将提出的候选人都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投票选举。如果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的得票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并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投票选举。
(四)确定当选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以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者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法同时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另外,经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出以后,要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