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选举组织
我国选举法第8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办理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事宜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行政区域内有关方面的人士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二)划分选区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同时,一般按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为了切实保障投票价值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第25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它是国家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并给选民颁发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选举日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做出判决,其判决为最后决定。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四)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及每一个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
(五)候选人的介绍
候选人介绍制度是整个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表的素质与选民参与选举的政治热情。因此,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关键是保障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将这一程序称为“竞选”。我国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www.xing528.com)
(六)组织投票
组织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选区设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不论哪种方式,选举投票都必须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另外,选民在选举期间如果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七)确定当选
选举结束后,就进入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其内容包括:第一,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二,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第三,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2015年选举法修改后,对代表资格审查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八)补选
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必须有“两个过半数”:第一,选区全体选民有过半数者参加投票,本次选举才有效。第二,代表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必须获得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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