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在一些实行市管县或设自治州的地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直接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只能在选举产生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后,再由市或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间又多了一层。
现代国家对议员或代表的选举大多采用直接选举原则,少数国家实行间接选举。人们通常认为,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高,因为它不仅有利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更加注重对选民负责。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具体运用必须考虑一个国家的国情。因此,我国选举法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www.xing528.com)
多层次间接选举的存在,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它有利于减少群众在普选中产生盲目性,有利于选择人才和挑选各方面的代表;其次,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的国家,直接选举更容易被操纵,并因而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最后,间接选举更节省经费和工作量。当然,多层次间接选举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表现在:由于间接选举并非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存在着不客观全面反映民意的情况;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存有损害;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就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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