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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选举平等性原则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占有一席之地。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实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城乡平等,促成了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保障了人人平等。

宪法学:选举平等性原则

平等选举即平等选举权,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其基本含义是: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同,被选举产生的每一个代表的地位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以及民族构成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1.96%,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数的8.04%。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国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第二,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代表不是按人口比例的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性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实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城乡平等,促成了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保障了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同时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代表1人等,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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