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证和文化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越充分,获得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
(一)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其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因为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是自由的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同属于“天赋人权”,存在于国家之前,人们只是为了保全这些权利才相约组成国家。基于此,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案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肃性,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意义。
(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劳动者通过劳动追求幸福生活,并要求国家积极创造条件,在这种意义上讲劳动权又具有社会权的性质。
在我国,从国家来说,人民政府应该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从公民来说,公民参加劳动,也是在为国家和集体创造物质财富。国家富裕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才能得到根本的物质保障。因此,公民积极参加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项应尽义务,更是一种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私有经济、个体经济的劳动者,要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创造精神对待自己的劳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保护和奖励发明,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此外,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依法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城乡劳动者接受国家为他们提供的教育和训练,这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www.xing528.com)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强制性等特点。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一般来讲,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金。农村的孤寡老人可获得“五保”帮助。(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在患病期间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医疗帮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国家和社会应在对其生活保障方面承担义务和责任。如国家和社会兴办专门学校,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文化科学知识学习,按照残疾人不同的生理情况,创造特别的劳动条件,使他们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根本不能从事任何劳动和无固定社会依靠的残疾人,国家或社会则应采取措施,或给予其固定生活救济,或为其指定法定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照顾。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是依照现行宪法的精神把我国对残疾人的保护纳入了法制轨道。
(五)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因为:第一,公民接受教育是整个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要提高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首要的前提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有文化、有知识。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第二,公民接受教育是进行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积极提高公民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水平,对于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需要有千千万万掌握了先进科学技术和具有高度觉悟的劳动者,而这样的人才要靠发展教育去培养。因此,一方面,国家有义务创办各种教育机构和文化设施,以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提高文化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是:(1)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2)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4)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5)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6)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六)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文艺创作自由,是指公民有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此外,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还享有从事体育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进行科学研究、发展科学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有着紧密联系。
为了保障公民上述自由权利的实现,宪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此外,国家还先后颁布了一些法律,如《学位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工程技术干部职称暂行规定》等,从法律上进一步保证了这项自由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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