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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公民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宪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拘留、监禁的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同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连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学》:公民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享有其他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若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一)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这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并对这五种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此外,宪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拘留、监禁的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以非法拘禁以外的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一切方法,如隔离审查等。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并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明确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内容,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补充和扩展。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尊严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应该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公民的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是公民个人自由发展其个性而不受干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地位、待遇或者应受的尊重,集中体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和维护从国家、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光荣称号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公民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地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权利。人们只有在政治、经济等方面摆脱了受剥削、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才能谈得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www.xing528.com)

(三)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同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连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和休息的地方。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居住安全,使公民生活安定,从而有利于公民的学习、工作和生产,有利于公民对子女的培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为“住宅安全权”。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或者非法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人在场。搜查后,要将搜查的情况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住宅不仅限于私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还应包括私生活所展开的场所,如租赁的房屋、寄宿的宿舍或宾馆等。为了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公民的信件、电报,就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侵犯;通信是公民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也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这种权利,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公民的切实利益非常重要。为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邮电职工如私拆或者隐藏、毁弃邮件、电报的,要依法以渎职罪论处。

但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五)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第一,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第三,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第四,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人不得强制、鼓励或者禁止公民信仰宗教。公民有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因此,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我国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根据宪法对宗教信仰活动自由的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互访和友好往来,开展宗教方面的学术文化交流。但是,这种交往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允许国际上的宗教势力干涉、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

我国目前还没有宗教法,但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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