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

我国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每届均为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自己的活动,监督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每届均为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我国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体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检察机关系统中的领导关系具体表现在:第一,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中,如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和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把案件上调自己办理。(www.xing528.com)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几项职权:

1.侦查监督。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3.执行监督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