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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机关及其性质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公民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一切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我国的审判机关及其性质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行使国家权力。审判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公民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审判。这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组成。上述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根据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年满23周岁的公民,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均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与审级制度

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和审判监督机关。审理的案件包括:(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3)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省、自治区按地区设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自治州设中级人民法院。其审理的案件有:(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www.xing528.com)

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一切案件都是终审判决。

(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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