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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其职责安排-宪法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每个直属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由国务院任免。

国务院及其职责安排-宪法学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和它在国家机关系统中的地位。国务院作为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中央政府的名义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它的下级单位,受其垂直领导。“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表明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要由国务院来执行。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表明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务院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和命令。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名、国务委员若干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变更除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的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国务院的任期同全国人大任期相同,每届5年。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为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实际上是个人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并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中的领导地位。第三,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凡属重大问题,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做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第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均由总理签署。第五,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总理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从而可以保证责任明确,行动果断迅速,也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并符合现代行政效率优先的原则。

与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一样,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或主任负责制。具体表现为,部长或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和主任工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由部长或委员会主任签署。

(四)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是国务院的主要会议形式。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五)国务院的职权(www.xing528.com)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立法权。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行政管理权。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建设和民族事务等工作。此外,还要管理外交、华侨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三,行政监督权。国务院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内容包括:(1)对各部、各委员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2)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3)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或就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第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及其他机构

1.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根据全国行政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业性的部门机关,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部长和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各部、各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2.审计机关。国务院设审计署,作为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直属机构、办公和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专门业务的机关。如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直属机构的地位比部、委稍低。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每个直属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由国务院任免。

办公和办事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各项专门事项的机构。主要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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