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这一规定表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在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代表组成。所以只有它能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立法权客观上处于优位,属于第一层位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处于国家权力的第二层面。[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同时,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宪法规定。从第四届全国人大起,任期改为5年。这样可以同国民经济建设的五年计划协调起来,自第七届全国人大开始走上正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修宪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才有权加以修改。宪法修改需经过特别的程序。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1/5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确保宪法的施行。
第二,立法权。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第三,人事任免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第四,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第五,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第六,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是全国人大全权地位的体现。
4.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方式。全国人大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例会。全国人大代表按原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负责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大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团长或其他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会议上代表本团对议案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有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等。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每次会议前由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讨论决定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大会准备工作就绪,便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会议,一般是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并用,代表团会议进行审议和讨论,大会听取报告和进行表决以及选举决定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是一个临时性的集体机构,主要解决大会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例如,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议程,决定国家机关或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负责提名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自己也可以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开会时,法律规定以下人员列席会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列席会议。另外,自1959年以来,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同时召开会议,全体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5.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全国人大的工作主要是讨论、审议并通过议案,其程序是:第一,提出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有: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如果提出罢免案,则有特殊规定。第二,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直接由主席团决定。第三,表决议案。除宪法修正案需全体会议代表的2/3赞成外,其他议案有过半数代表赞成即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公布议案。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或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
6.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的区别。第一,两者所基于的理论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主张权力的分离与制约。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注重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上令下行。第二,两者所承担的功能不同。我国的全国人大不仅承担国家的立法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承担国家的领导功能,它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除了立法之外,主要承担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地位平等。第三,组成人员的性质不同。西方国家的议会大多采用职业代表制,而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则是各行各业中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采用兼职制度。第四,两者与政党的关系不同。西方国家的议会政治与政党政治融为一体,议会的选举与政党的控制密切相连,议会成为各政党斗争的主要场所。而全国人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不适当的决议;它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人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实践中,自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实行差额选举,但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仍实行等额选举。为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集中精力搞好工作,发挥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www.xing528.com)
第一,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有权做出法律解释。
第二,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第三,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和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规定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四,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要求他们向自己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主要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主要是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议题,对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另一种是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召集,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1人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也可以列席会议。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秘书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议案经审议,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所有议案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按照专业进行分工而组织起来的机构。专门委员会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而只负有帮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及拟订议案的职责,它的决议只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议案。
专门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临时委员会也就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可成立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每届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非人大代表专家若干人为顾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一致,均为5年。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第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除以上的共同工作以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自己的特殊职责。
近年来,各专门委员会还加强了对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和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等工作,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行使监督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全国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的作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也是受人民委托,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勤务员。虽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的某些权利受到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出于便利代表履行职务的实际需要,并不表明人民代表的特殊化。
2.代表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在全国人大每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常委会要把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给代表,以使代表有所准备。(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3)提出质询或询问。全国人大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主席团可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做答复。询问是代表就某一问题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以便对报告或议案进行审议。(4)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参加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决定以及罢免。
3.人大代表的义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还必须履行以下相应的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保守国家秘密。(3)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以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4)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1)言论免责。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大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代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对此还应做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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