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包括: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现行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发扬民主的过程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过程;实现集中的过程则是汇集多数意见,形成统一意志,保证广大人民利益实现的过程。民主和集中都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出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而形成一个从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环过程。第二,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必须贯彻执行。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种积极性。特别要注意尊重地方国家机关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首创精神。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这些规定,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在新形势下要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且,国家机关按法律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可以保证他们行使职权时不受干扰。这既可避免机关之间的冲突,也可避免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三)责任制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权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要向权力机关负责,而后者要向人民负责。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有不同的表现。根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责任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个人负责制也就是首长负责制,是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
(四)精简和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满活力的。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适应新的形势,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限额,依法设置机构,定员定岗,并要求人员要精,机构要简,不能因人设岗,因人设事。要改变国家机关中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官僚主义现象严重的状况。对于每一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有明确的权限范围,以克服在工作中相互扯皮的弊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政务纪律和经济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从而保证各项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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