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主要有:
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权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有权自主地安排使用根据国家财政体制应该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民族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www.xing528.com)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本地方的教育规划、教育体制和教育设施。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为了保障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事业和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补贴,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贸易和地方工业及传统手工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技术人才,鼓励内地技术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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