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因此,行政区划是人为的,而非自然形成的。统治阶级通过对国家领土进行某种划分,以实现其有效管理的目的。
我国的行政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二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兼顾地理环境,又要顾及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划尽可能地协调统一;三是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四是参照历史状况。
现行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可见,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管县(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www.xing528.com)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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