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历史上走过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本身还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它的巨大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历史经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且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它走过了从不成熟到成熟,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因而它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因此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最具有生命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力。(www.xing528.com)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发挥地方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统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有序化,从而既保证中央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具体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凡全国性的重大问题,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或由它授权的国务院做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决定地方性的重大事项,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可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保证中央与地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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